中国法治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艾四林
法治是当今世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既有工具理性的维度,又包含价值理性的维度。从工具理性来看,各国法治有其相通之处。但是,从价值理性来看,各国法治又呈现出各自的独特性。因此,法治并不是价值中立的。我们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能够强烈感受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不是抽象的。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关乎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这是关于法治的性质和方向的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曾经有过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要想建设一个成熟、理性的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更重要的是,我国是一个大国,绝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必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是方向是不是正确。”为此,《决定》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还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国外法治理念和模式”。这就向国内外鲜明地宣示,我国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明晰的信号,回应了人们的重大关切。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的反应也越来越强烈。物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公也不是社会主义。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影响老百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信心和信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不公的问题。老百姓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深恶痛绝。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同样非常强调法治的公正性,《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写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列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决定》还明确提出,要把公正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在当前,司法公正尤其重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种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还专门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为此,《决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更深入的部署,例如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律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等。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法治究竟是谁的法治?是为了谁的法治?中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是为了人民的法治。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此,《决定》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写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决定》强调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的这种鲜明的人民性,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决定》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此,《决定》指出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在执法中,《决定》提出,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在司法上,《决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为此,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等。在守法方面,人民群众不但是立法的主体也是守法的主体。《决定》强调,全体人民都应树立法治意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守这些基本价值取向。因为它们赋予中国法治以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赋予中国法治以先进性、优越性和权威性。
注:本文为williamhill教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教师发言选编。
来源:《新williamhill》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