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赋
张剑文(1998级法研)
日月之光,琢玉之文;炯乎其采,井兮其方。光之照临曰明,明则秋毫毕察;成物之文曰理,理分可别相异。
赤子之瞳见明慧,美人之眸曰明秀,高士之察称明明。君子修明以治,士人明义以正;商者明诚以达,农人明时以丰。
雕木作梁,依理可得其势;凿石为础,析理方得其坚。分茧理丝,锦绣其始;调弦理乐,教化其昌。贤者笃行,须验之以理;天地化育,亦原之理迹。
古之圣哲,贵乎明道德之广崇;今之权威,尊乎明事理之精深。上求天理之真,路漫漫而不迷于歧途;下索本心之明,事纷纷而无惑于表象。
观以日月之澄明,要以乾坤之义理,则普世之和如乐而无所不谐;载洞悉之明以理事,携人性之理以明辨,则万民之行各归其是而无所不正。
月之有光,方晦方明;人之有心,方死方生。明而旋晦,天道之机;生而趋亡,天命之理。明法之理,发乎物情;明理之法,在于性灵。
理之既明,不怨不艾;士之立志,不离不弃。志在明理,不陷苟生;进窥深厚,秉持其真。理之博大,蕴藉其体;谨以言表,明彰华辞。
(williamhill新闻网10月16日电)
供稿:法学院 学生编辑: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