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开启“互联网反垄断实质性启幕之年”。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一系列举措相继出台,为互联网反垄断、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规范。其中,外链解锁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首要内容。由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是开放及互通,各平台之间相互封禁,无正当理由限制外部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和正常访问,实际上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2021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部牵头提出了平台“互联互通”,核心目的在于破除以超大平台为中心形成的互通屏障,遏制超大平台利用网络、数据、算法、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以推动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被视为是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积极响应。
在互联网平台领域,“互联互通”是一个从技术延伸至经济的概念。从技术维度看,互联互通致力于解决互联网“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应用层”这五层结构中“应用层”的问题,即各个互联网平台相互割裂、碎片化存在的问题。经济维度则是互联互通在技术概念上的自然延伸。由于互联网平台间彼此独立,在无线网络上可形成一个控制用户对网页内容和服务进行访问的环境,即“围墙花园”(walled gardens)。
建造“围墙花园”是国内外互联网巨头相互博弈的重要手段,通过将越来越多的用户圈入一个封闭的使用体系中,以巩固平台的盈利基础。从全球范围上看,苹果公司曾建造起最为坚固的“围墙花园”。作为最封闭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iOS系统在硬件、软件和服务三大方面形成了高度一体化的状态,苹果手机用户同时被圈在一个独立的苹果系统中:一方面,苹果手机设备不愿开放第三方支付等服务接入;另一方面,其控制的软件和服务生态系统也不向苹果手机以外的设备扩张。
在中国,普通用户也曾饱受阿里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平台相互屏蔽的困扰。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微信一直没有在点对点和群聊场景中解封淘宝分享到微信的接口,导致好友无法直接访问来自淘宝平台的外部链接,需要将分享文字复制到浏览器后跳转打开。近些年,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飞书等应用的页面也无法在腾讯旗下微信、QQ空间等平台上正常分享,给很多用户的使用带来不便。作为一种应用技术,“互联互通”实际上是打破了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重新开放了普通用户的选择权,从技术层面为中小平台开启了一条公平竞争的经营通道。
“互联互通”主要有三个递进的实现层次:首先开放外链,其次是开放API接口,最后是开放并允许数据流动迁移。目前工信部推进的“互联互通”主要聚焦于解决各平台间屏蔽外链的问题,并未正式涉及API接口的开放。但有学者指出,实现“互联互通”并不意味着各个平台打通自身技术系统,而是提供给对方实现相互兼容的接口,即开放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API是一种计算接口,用来定义多个软件中介之间的交互,以及可以进行的调用(call)或请求(request)的种类,包括如何进行调用或发出请求,应使用哪些数据格式,应遵循哪些惯例等。
API对于“互联互通”有重要的技术价值,一个API可以是完全定制的,即针对某个互联网平台设计的,也可以基于行业标准设计,以确保各平台之间有稳定的互操作机制。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互操作机制主要用于便利互补品的市场供给,但不涉及替代品。只有通过访问某个平台的API,才能借助该平台用户数据和平台资源提供与其功能互补的替代品,如实践中微信作为沟通平台与淘宝作为购买平台形成两种满足用户不同使用需求的互补供给。因此,平台的“互联互通”在技术上主要体现为平台经营者开放API,让他人的应用程序能够接入自己的平台系统并根据权限访问数据。尽管腾讯与淘宝之间存在多年的外链屏蔽,但京东、拼多多等作为腾讯的“嫡系”平台,可调用微信的API接口,当淘宝分享链接被阻断时,京东与拼多多可以以图文卡片的形式进行商品链接分享,并直接以微信账户的形式登陆,提升了用户在几个平台之间切换使用的便捷感。
使用API打破数据互通围栏是目前最快捷高效的技术方式,从技术上看,平台开发人员需要做的是修改曾经定义的函数,向应用程序提供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对国内外案例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对应用程序开发者关闭或附条件访问API的互联网平台主要是社交平台,如中国的微信和美国的Facebook。由于社交平台呈现了用户多种需求(如交友、学习、购物等),最容易形成居于网络生态位最顶端的超级平台或元平台,理论上其可通过先天的平台优势将自身或有投资关系的本“系”的业务横向扩张到所有领域,而社交平台主观上倾向认为开放对所有应用程序的访问对是在“培育对手竞争力”,这使得API接口的开放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竞争合理性、数据安全和企业成本等几个方面的讨论:
从反垄断视角出发,开放API的规则基础,是在法律上将拒绝开放API接口认定为限制交易的非合理行为。开放API接口符合实现“互联互通”的要求,但由于API技术涉及复杂的应用场景,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API层面实现超大平台与其他平台在应用上互通需要突破相关难点,结合既有研究,我们从技术、法律、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种突破路径:
第一,加快建设可应对API接口开放后新生态的技术体系。目前腾讯、阿里等超大平台企业已经在其平台中形成了较为规范和成熟的技术体系,但就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流量承载等方面而言,超大平台在“破壁”后仍需进一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以确保在API层面实现超大平台与其他平台互通。
第二,在法律和政策文本上将“互操作机制”的实现方式、内容和程度明确化。当前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三种行为归类于“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我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生态下,上述三项“垄断行为”与“交易自由”之间可能存在认定标准重叠的问题,使开放API接口面临法律认定难题。由于API的可定制性,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机制”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事先明确相关标准,即各大平台如何设定开放API接口进而在哪些方面实现多大程度的功能互补。通过明确“互操性”的标准解决“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难题。
第三,强化对平台履行互操作义务和数据安全义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超大平台API接口的开放需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接口开放的更改应受到严格监督和追踪,防止平台单方面放弃互操作义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平台间的互操作机制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底线,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行政干预或技术干预等方式介入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互联互通”下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提供外部保障。
(作者孟天广系williamhill官网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副主任)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