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益组织制度性生长
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下,公益事业发展的空间是非常大的。重点在于,从简单的登记注册体制改革到全面实现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结构、社会治理的转型。
当代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对公益事业的突出需求。当前,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如何?需要国家政策作出哪些相应的调整?围绕这些问题,《中国科学报》采访了williamhill官网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目前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总体状况如何?
贾西津: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处于快速发展、扩展、多元化的时期。近年来,基本上每年都会有新的现象出现,尤其是与技术相结合的,如新媒体公益,使参与的主体普遍化。
另外,参与的领域变得广泛和日常化,并日趋专业化。其中“郭美美事件”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对公益事业造成了一种冲击。从长远讲,这一事件让业内包括民众对公益事业有了深刻的反思,让公民学会了选择,成为公益走向负责任、专业化的一个很好的契机。
《中国科学报》:政策空间一直是公益领域关注的一个焦点,您认为目前中国公益事业的政策空间有多大?
贾西津:“十二五”规划中对社会组织提出了要求: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统一登记。
十八大后,对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方向上的落脚点体现在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建设,其中特别提到了责权清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
具体到现有改革思路上,直接登记方式正在积极探索。一方面,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等社会组织明确提出了实行直接登记,并提供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另一方面,对原来一直有限制的比如政治法律类、境外NGO组织,目前暂且不会实行登记。
总之,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下,公益事业发展的空间是非常大的。重点在于,从简单的登记注册体制改革到全面实现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结构、社会治理的转型,而不仅仅是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这两个方面都是我们现有具体制度没有体现出来的,是未来发展方向所在。
《中国科学报》:专业性不强,一直是人们对很多慈善组织的一种评价,您觉得专业性的内涵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贾西津:在专业性上,首先是它的分工。在国外,不管是社会组织的实践界还是研究界,甚至包括法律支持等,这些领域的分工都是非常细的。比如筹款,这是一项专门的学科:有专门的职业筹款人、职业筹款机构、职业的联合劝募组织、专攻筹款或者某类筹款的研究者、研究机构、培训机构,还有针对筹款问题提供非营利咨询的律师等等。
分工细才有可能专业化。而目前,我国每一个组织都处于功能齐全但功能雷同的状态,在组织类型上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分化。
社会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应该呈立体化,比如针对孤独症儿童的社会组织,在国外会形成一种联盟性的伞状组织,围绕孤独症儿童团体建立服务、培训的场所和设施,并有专门的基金会,其中有个人的股份、跨国的集团,集团之间形成联盟,从而形成立体结构,这样它的每一个点才会体现其专业形象。
在法律规制方面,比如筹款,在英国有几十部相关法律都涉及到筹款,详细到你是用打电话的方式还是敲门的方式筹款,是在马路上筹款还是以演出的形式筹款。详细的法律规制也使社会组织在行为上很专业。
《中国科学报》:公益组织和公益事业应该公开透明,其内涵是什么?
贾西津:公益组织的落脚点是公共利益。既然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需要向社会交代。
第一,公益组织的责任交代包括组织本身的治理结构,比如说理事会;第二个是涉及到利益相关者,比如捐赠方、受益方;第三个涉及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无关的社会公众,他既不是捐赠方也不是受益者。所以公益组织在社会责任上、社会交代上有不同的层次,类似于一个上市公司,要向社会交代其所有状况,也意味着开放性。
对于大多数普通的慈善组织而言,不一定要求这么严格,但公众是应该有质询权的,当公众想要了解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高管人员的工资、重要的财务决策有没有关联交易等信息时,至少应做到有据可查。
《中国科学报》:崔永元倡导“人人公益,全民慈善”,然而目前仍然有很多人认为慈善公益只是政府的事,您如何看待这种认识上的不同?
贾西津:“慈善公益是政府的事”根本就是一个误解。应该反过来说,慈善公益是非政府的事。严格说,政府不能成为慈善公益的主体。
在国外,如果一个企业向政府捐款,极有可能会违法,因为它涉嫌贿赂和洗钱。政府进行的慈善捐赠其实就是一个概念悖论,本身就是一个内在矛盾的提法,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纠正的误区。
现在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有些人并不太清楚公益的理念;有些人则是要借用公益的名义,把资金作为拉拢关系、企业公关甚至是贿赂的手段。所以我认为,在立法上这点是要禁止的。
“人人公益”的提法并不意味着人人必须要去做公益,而是说人人都有公益权。跟新媒体结合就意味着人人的公益都有实现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人人公益既是一个理念又是一种趋势。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未来中国公益事业应着重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贾西津:首先还是登记管理制度。我们现在正处在这个契机点上,以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审批性的登记管理,已经被讨论和批评了十余年时间,又有了很多地方创新的实践经验,再加上新一届政府已经提出了进行社会组织改革体制建设的新理念,所以现在正是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制度性改变的时机。
在这样一个节点上,我们要做的是做实、做成、做真,就是怎样把上述理念变成真正的制度,这个制度如何同其他制度配套,使它成为现实。然后更多元、更全面地开放,向直接登记转型,从而促进社会组织更加制度性地生长。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3-04-15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