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4-1-20
在贫富差距问题上要防止两种极端。第一种极端是,少数人垄断财富,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第二种极端是民粹主义的社会风险。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问题在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什么是社会公平、社会正义?
学术界说到公平正义,一定会提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谈到“正义的两大领域”:公民的政治权利领域和社会经济利益领域。贫富差距属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却难以简单回答。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内容会随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如果时代背景变了,人们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
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内容,实际上也是由人们规定的,因此它具有一定的主观特征。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阶级阶层出于自身的利益,对社会公正、公平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
在具体实践中,社会公平有两种导向: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倾向于关注“谁得到了什么”。而过程导向倾向于关注“为什么得到”,即人们究竟是怎样进入到地位差异结构中来的,社会学家管这种进入的程序叫作“地位准入”机制。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一些“准入机制”有:血统或等级的“地位准入”;通过关系网或熟人的关系而获得地位;推荐制度,比如中国古代的举孝廉等;选举制度;考试制度,中国的科举制开世界上通过考试实现“地位准入”之先河;文凭制度、学位制度,它们是考试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市场竞争或经济竞争;劳动者的努力、就业者业绩绩效的成绩、考核、晋升。
上述两种导向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平公正观念:一种公正观念认为,社会分层结构本身就是不公正,要实现公平就必须消除此种有差异的分层结构,即“均贫富”。另一种公平观念认为,分层结构本身的差异是难以消除的,公平公正是指人们进入到这些结构中的程序和机会是公平公正的。
沿着这个思路,笔者将分析建国以来在财富和收入分配领域所发生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一场打碎原有社会结构的试验。这种试验是结果公平观念的产物。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最终结果上获得了相似的报酬或相似的社会资源。
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字记载历史的文明古国,进行打碎社会结构、阶级结构的试验,确实是一种全新的尝试。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布,到1953年土改基本完成,农村的阶级结构被重新构建。城市里重塑财富和收入分配结构的试验,主要涉及到财产制度的三个方面: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私有房产改造,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皆采用了公有制的运作方式。
而机会公平指的是提供给所有有关社会成员平等的竞争机会。程序公平或规则公平是指参与社会竞争的成员能够在同一规则下,被平等相待。改革开放进行的是机会、权利公平、程序公平、规则公平的试验。恢复社会财产结构的试验,指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在全新的社会政策的干预下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与结果。所谓恢复社会结构的试验,是说社会从否认经济分层的社会,回到了再次承认经济分层的社会结构。即承认人们经济地位的差异,承认财产的私人所有权等等。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一段时间里,社会主导意识形态认为经济地位差异、财产的差异是不合理的,不承认财产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
现代社会要实现社会公平,须着眼于两种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福利保障型资源共享平台;第二种是竞争型资源共享平台。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改进完善公平机制建设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创造更多的竞争型资源共享平台,无论是在教育、干部任用、就业、商业经营、企业运作、资金共享等体制上,可以开拓的这类平台还有广阔的空间;第二,拓宽人们进入竞争平台的渠道,制度设计中应着重考虑纳入更多的参与者,让各个社会阶层、各个社会群体都有进入平台的机会;第三,改革现有体制,消除或逐步消除人们参与竞争的制度障碍,比如户籍制度等。
在贫富差距问题上要防止两种极端。第一种极端是,少数人垄断财富,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目前,多种社会调查数据证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超过了0.5,属于很高的不平等程度了。财富的集中化程度过高,不利于中产社会的形成。第二种极端是民粹主义的社会风险。民粹主义是指一种极端的平民化立场,在中国社会很有市场。其基本特征包括:片面突出平民的价值观和理念,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刻意迎合大众的情绪和意愿。“文化大革命”中的很多事件都是典型的民粹主义的体现。我国社会结构的特征是底层群体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民粹主义。在目前的社会结构下,民粹主义比较流行。要高度警惕民粹主义对中国可能造成的风险与危害。以上两种极端又是互相关联的,越是贫富分化严重,民粹主义就越有市场,就越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造成恶性循环。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往往就是这两种极端的耦合,所以,尤应予以高度关注。
(作者系williamhill官网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